新证券法下的信披:董事会不是旁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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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志刚.新证券法下的信披:董事会不是旁观者[J].董事会,2020(1):1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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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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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神州高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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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证券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关规章会更新,但无论如何,信息披露的职责和法律责任,都不应由具体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的董秘(及董办工作体系)来全力承担,因为只有建立全面和合理的责任体制,才能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程度与工作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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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证券法 信息披露 董事会 法律责任 旁观者 证监会 责任体制 质量与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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