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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引用本文:王若翔,吴长昌.论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J].现代经济信息,2002(9):37-37.
作者姓名:王若翔  吴长昌
摘    要: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而使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受到损坏,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行为。这里的“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燃气设备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在我国“燃气设备”则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和储存设备等等。燃气主要包括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可燃性气体。至于“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的内容则更为广泛,涵盖了除了燃气设备之外的一切易燃烧或者易爆炸的设备,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库、储油罐,石油运输管道、制造或者储存各种炸药的设备等。无论行为人故意破坏还是过失损坏上述易燃易爆设备,都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给国家和个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更有可能危机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现行刑法将此种犯罪行为视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并在第119条规定了对过失损坏易燃易爆罪的刑罚标准。

关 键 词: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公共安全  刑法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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