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若干思考--兼评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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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光玉.关于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若干思考--兼评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J].经济论坛,2005(16):107-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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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光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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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邯郸市职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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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何谓公司控制股东?控制股东必须是对公司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该股东并不一定必须以持有公司多数股份或相对多数股份为表征,而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作为表征。现实生活中,控制股东(公司)往往为欺诈、逃避债务等目的建立从属公司,以致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以实现。为了规制这种情况,2003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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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债权人 公司人格 公司控制 中国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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