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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告知不可顾此失彼
引用本文:肖炎林,贺斌.税务处理告知不可顾此失彼[J].湖南地税,2006(5):46-46.
作者姓名:肖炎林  贺斌
作者单位:石门县地税局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书,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告知内容是这样表述的:“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笔认为,这一表述会引起纳税人歧义,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期限,以及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上产生新的争议。现举例评价、分析如下。

关 键 词: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  执法文书  纳税人  全国统一  税务机关  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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