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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林业生产的一种新形式——关于李金耀个人承包办林场的调查
作者姓名:杨涛
摘    要:个人承包办林场以来的变化仙游县盖尾公社莲井大队,1969年在马山建了一个林场,营造了约1,000亩马尾松,安排6个社员管护,每年支付工资900元、粮食600斤,但收效甚微,林木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造林10年以后,平均树高还不及1米。1979年7月,大队把林场交给社员李金耀等三人承包,并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林场为集体所有,主要投资由大队承担,而经营管理权则全部交给承包者;山林经济的大宗收益归集体,根据经营效果,承包者可按规定比例分得部分的经济利益。具体规定:1.收益分配办法:成材后的马尾松收入全归大队集体,果树、药材、苗木等收入全归承包者;油桐、油茶的收入大队集体和承包者各占一半;杉木和柠檬桉收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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