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群体性物业管理诉讼主体资格 |
| |
引用本文: | 郭颖华.浅议群体性物业管理诉讼主体资格[J].宁波经济,2006(4):33-36. |
| |
作者姓名: | 郭颖华 |
| |
作者单位: |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师,浙江宁波315100 |
| |
摘 要: | 关于群体性物业管理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我国有若干学说。笔者通过对其中主要三种学说的利弊比较,认为业主管理团体诉讼说最为适合我国国情,但由于该说本身还存在一些瑕疵,故而提出应当以经过完善的业主管理团体诉讼说为立法学说,以保障物业管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
关 键 词: | 群体性物业管理纠纷 诉讼主体 立法 当事人 代表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