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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群体性物业管理诉讼主体资格
引用本文:郭颖华.浅议群体性物业管理诉讼主体资格[J].宁波经济,2006(4):33-36.
作者姓名:郭颖华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师,浙江宁波315100
摘    要:关于群体性物业管理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我国有若干学说。笔者通过对其中主要三种学说的利弊比较,认为业主管理团体诉讼说最为适合我国国情,但由于该说本身还存在一些瑕疵,故而提出应当以经过完善的业主管理团体诉讼说为立法学说,以保障物业管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 键 词:群体性物业管理纠纷  诉讼主体  立法  当事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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