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特定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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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文清,熊英,徐双泉.进项税额转出的特定计算方法[J].税收征纳,2004(7):29-2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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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文清 熊英 徐双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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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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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五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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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国 《税法》 税收征管 会计核算 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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