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定性为终止还是提前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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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建毅.此案定性为终止还是提前解除合同?[J].创业者(广州),2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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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建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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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申诉方:李某,香港人,湛江某外资公司原销售部经理;被诉方:湛江某外资公司。申诉方于1996年1月到被诉方处任销售部经理。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另外,合同还约定:劳方在与资方终止劳动关系的6个月内,不能参与他所熟知的销售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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