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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定性为终止还是提前解除合同?
作者姓名:
曹建毅
摘 要:
基本案情申诉方:李某,香港人,湛江某外资公司原销售部经理;被诉方:湛江某外资公司。申诉方于1996年1月到被诉方处任销售部经理。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另外,合同还约定:劳方在与资方终止劳动关系的6个月内,不能参与他所熟知的销售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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