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 1998年8月国内一家出口商就一笔家电出口香港向国内某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一份100万美元的保理信用额度申请.该出口保理商于是委托香港某保理公司(即该笔业务的进口保理商)对香港债务人作了资信评估,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批复了2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1999年1月出口商按合同发货,并于2月2日将该出口项下的2张发票共计232,160美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随即按照保理商之间的委托协议将发票转让给了进口保理商,并将全套单据寄给了进口保理商.3月15日上述两张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但进口商没有按期付款,也没有提出任何的贸易纠纷.5月11日进口保理商通知出口保理商,香港债务人怀疑上述两张保理发票项下的货物有品质问题,理由是该批货物与债务人以前未用保理方式向出口商购买的货物同属一个型号,而先前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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