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机关角度谈私分国有资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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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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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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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职务经济犯罪从古至今是一种重要犯罪形式,进入现代社会,职务经济犯罪的形式更加多样,由于我国法律确认了“法人的人格”,从理论上讲,单位亦满足犯罪主体的要求,单位的负责人是单位事务的“真正执行者”,由于单位本身的特殊性,单位犯罪就存在处罚的双重性。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作为职务经济犯罪的一种形式,正是单位犯罪的一种,因此,私分国有资产罪从主体上看是单位犯罪,由于该罪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犯该罪的单位的刑罚,这与一般的单位犯罪不同。文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第七部修正案的背景下,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而比较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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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犯罪主体 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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