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不能免除行政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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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安国,王孝林.“和解协议”不能免除行政法律责任[J].工商行政管理,2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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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安国 王孝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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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局
(王安国),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局(王孝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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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七八月份,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局查处了一起比较典型的商标侵权案。该案因商品生产商侵权而致其商品经销商侵权构成、依法行政与行政处罚适度原则的掌握、依法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和陈述等权利、适时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有效物证不灭失、商标侵权民事赔偿与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问题而颇具特点,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一、案情介绍2003年5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2003]45号文件确认: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商标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4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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