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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摘    要: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颁布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具体包括总则、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涵盖了立法宗旨、依据和意义,调整范围,管理体制,化妆品标识的应当及禁止标注内容,化妆品标识形式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还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新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并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以使化妆品标识的监管工作能够得到落实。其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有效地防止质量欺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本期栏目将新的规定全文刊登如下,以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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