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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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J].财会学习,20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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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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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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