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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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据悉,《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审核部门将由经贸管理部门变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业不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意见稿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审核完毕。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方面,意见稿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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