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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竞业禁止主体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刘哲. 对竞业禁止主体的若干思考[J]. 天津商学院学报, 2001, 21(4): 50-52
作者姓名:刘哲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法学系,天津300134
摘    要:将法定的竞业禁止主体限定为董事和经理,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缺陷,鉴于监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能,还应将蓝事纳入法定的竞争业禁止主体范围,对副经理、部门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职员来说,宜以约宝的形式禁止春竞业行为。

关 键 词:竞业禁止 董事 经理 监理 竞业禁止主体 公司
文章编号:1001-0262(2001)04-0050-03
修稿时间:2001-01-10

Thoughts on Subjects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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