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十三条规定 |
| |
摘 要: | 一、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稳定不变。二、村提留乡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政策稳定不变。三、农民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稳定不变。四、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五、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六、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七、严禁各种摊派行为。八、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九、减免贫困户的税费负担。十、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十一、减少乡镇机构和人员的开支。十二、加强领导,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十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