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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二零一零年典型案例分析——对赵某寻衅滋事案的分析
引用本文:吴静,刘英.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二零一零年典型案例分析——对赵某寻衅滋事案的分析[J].西部大开发,2010(6):94-95.
作者姓名:吴静  刘英
作者单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陕西西安,710002 
摘    要: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法律规定的四种客观行为之一,而该类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况屡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如果定性不准确,就会出现量刑上的不公正,不仅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我国刑法的统一适用性和稳定性。因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不同的特征对二罪加以区分,并对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进行阐述。

关 键 词: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  犯罪特征  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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