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看预告登记制度 |
| |
引用本文: | 窦权宏.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看预告登记制度[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2):49-51. |
| |
作者姓名: | 窦权宏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 |
| |
摘 要: |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生效,产生债权请求权,但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四种观点中,
|
关 键 词: | 商品房买卖 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制度 房屋权属登记 合同无效 违约责任 债权请求权 房屋所有权 关系问题 房屋登记 买卖合同 不当得利 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 实际履行 合同生效 理论界 不成立 办理 对方 货币 返还 强制 转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