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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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承友.商业秘密保护若干问题探讨[J].集团经济研究,2005(21):157-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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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承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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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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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从一般意义讲,大家对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是认可的,但对其是否是知识产权中的绝对财产权又有争议.虽然商业秘密被看作知识产权大家庭中的一员,但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是非常模糊又充满矛盾的."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谈判展开之前,大多数国家均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由合同确立的‘债权'而不是作为类似知识产权的法定专有权予以保护的".虽然Trips协议使商业秘密向专有权利即绝对财产权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但商业秘密这种专有权利显然又不同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中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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