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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两个会计问题
摘    要:一、关于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对价支付不应该作为当期损益,应视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本项目。对价支付与前期投资项目虽有联系,但是该对价并非“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从本质上说,这是一项由于新的投资所带来的未来资产性收益。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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