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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    要: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各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关 键 词: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印发  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  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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