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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摘    要:京价(房)字[2000]163号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第三条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按本办法执行。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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