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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名的可注册性
作者姓名:赵春雷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摘    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条排除了将单纯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我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的可能性,并用但书形式列明了例外情况。

关 键 词:外国地名  可注册性  《商标法》  中国  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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