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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吗?——基于1998-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的检验
引用本文: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吗?——基于1998-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的检验[J].经济学,2005,4(2):369-386.
作者姓名:张宗新  张晓荣  廖士光
作者单位:[1]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 [2]东北证券研究所 [3]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本文运用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与信息经济学方法。对新兴市场中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动因及其披露机制进行分析,研究信息占优的上市公司经理层如何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论证上市公司分别采取信息公开、分离策略或信息掩饰策略,进行完全性信息披露、部分性信息披露、信息非披露,从而实现公司价值的均衡过程。为验证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有效性程度,论文构建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并对1998-2003年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检验结果表明:(1)中国上市公司的VDI逐年提高;(2)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3)公司治理指标对VDI的解释效果并不显著;(4)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明显较强。

关 键 词:自愿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市场  新兴市场  经济主体行为  经理层  外资股  部分性  检验结果  完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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