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治理中的司法审慎性介入——以公司的司法解散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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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剑.论公司治理中的司法审慎性介入——以公司的司法解散为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3):9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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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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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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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公司法中加入了大量的国家(司法)干预的内容,越来越多的涉足于传统的公司自治领域。本文拟从公司治理中司法介入的表现之一的司法解散制度为研究视角,揭示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有着巨大的实施成本,股东在面对公司僵局等不利局面时,应当尽量采取法律所提供的其他替代性选择,如代表诉讼、异议回购权、一人公司、求助于监事(会)等;而法院在处理公司僵局纠纷时,应尽量以公司有效维持为原则,适当限制股东诉讼解散公司的权利,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司自治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公司治理中,国家干预(司法)的力量应该审慎性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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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治理 司法介入 司法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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