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根据《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以前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不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参加企业年金,本文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