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普通发票不能计提进项税金,进货单价应降低幅度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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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翠 仲卫东 张桂芬 洪世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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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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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96年第8期刊登了刘钟同志的“普通发票不能计提进项税金,进货单价应降低幅度的计算”一文(以下简称刘文),文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因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计提进项税金进行抵扣,而造成的纳税损失,提出了降低进货单价的设想。然而,刘文在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在降低普通发票进货单价幅度的计算上,存在着明显的差错,现对刘文中发生的差错分别进行阐述和纠正。一、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差错刘文在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没有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除项目。城建税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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