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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蒋林,肖挺,田兴洪,周艳红.论我国社区矫正的若干问题[J].企业家天地,2011(9):29-31.
作者姓名:蒋林  肖挺  田兴洪  周艳红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基金项目:1.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长沙市社区矫正试点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2.湖南省教育厅2011年度重点科研课题“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研究”的研究成果
摘    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涉及犯罪与刑罚的事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规定。社区矫正主要涉及刑罚的执行,显然应该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前,我国任何法律中都没有出现“社区矫正”的字样。这种局面的出现是违反法治精神的重大问题。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  立法机关  法治精神  立法法  法律  刑罚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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