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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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蕾.澳门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研究报告[J].企业家天地,2011(11):179-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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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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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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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不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来决定某个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而是实行与此相反的分配。是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况下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的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来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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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民法 澳门 当事人 法律规定 主张 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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