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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立法完善
作者姓名:王珂  万克夫  姜波
作者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摘    要: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既是一种渎职犯罪,也是一种责任事故犯罪。应结合实际,完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刑事立法。建议将罪名改为“失职造成文化遗产损毁、灭失罪”,犯罪对象由珍贵文物扩展至文化遗产,涵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犯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拓宽为文化、文物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定刑配置方面,应当设置加重构成及其法定刑,以求罪刑均衡。

关 键 词: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  流失罪  犯罪对象  犯罪主体  法定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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