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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税案看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张启家.从一起税案看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J].税务(辽宁),2003(8):52-53.
作者姓名:张启家
摘    要:某县一个体工商户于1998年底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初开始经销摩托车,1999年10月办理税务登记。因该户没有设置账簿,县税务机关根据市场典型调查于1999年8月至2001年2月口头通知该户按开具发票体现的摩托车数量每台定额缴纳30元税款,每台摩托车发票金额在2500元左右。此

关 键 词: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定期定额管理  偷税行为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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