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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引用本文:杨平波.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新智慧,2005(21).
作者姓名:杨平波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
摘    要:一、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差额确认标准不同。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应全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也就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2.差额处理方法不同。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无论是直接投资、间接投资,还是改变会计核算方法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中所包含的股权投资差额,不能通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可在转让、处置有关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投资成本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摊销期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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