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与公司的法律机能略比 |
| |
作者姓名: | 刘冰 |
| |
摘 要: | 合伙与公司都是在独资企业基础上产生的合作形式,但在人格、产权、责任等方面,合伙具有更类似于独资企业的特征,这些特征既造就了合伙企业先天地逊色于公司企业(本文所称公司是指具有现代企业制度本质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又形成了合伙企业的明显优势。1.合伙企业出资者与经营者相对合一,使企业的人格与伙员个人的人格无法真正区别开来,从而无法使企业摆脱“自然人因素”的影响。这至少给合伙企业造成如下缺陷:(1)企业的出资者亲自经营企业,在出资者缺少经营才能的情况下,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有效利用必然受到限制;(2)企业的存续受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