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中“培训”的理解 |
| |
作者姓名: | 杨燚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2 |
| |
摘 要: | <正>《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款,经过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后,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
|
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 培训机构 胜任 工作技能 绩效考核 岗位工作 书面形式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