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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露台”岂能变成“私家花园”——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私改公共露台
作者姓名:孙庆辉
摘    要:近年来,一些业主(使用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相关业主同意,私自将公共露台改建为花坛、阳光房等设施以扩大个人使用面积的事情时有发生。孰不知这种行为既影响了邻里关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日前,南京市高淳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在公共露台违法搭建案,判决被告业主恢复原状。

关 键 词:物业公司  业主  私家花园  起诉  违法行为  使用面积  邻里关系  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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