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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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管理制度,现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对恢复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在其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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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业务 期货业务 证券许可证 审计业务 会计服务业务 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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