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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与奉献
引用本文:鲁烛.守法与奉献[J].武钢政工,1995(6).
作者姓名:鲁烛
作者单位:程潮铁矿
摘    要:有人说:要遵守《劳动法》,就不宜讲奉献;要讲奉献,就很难遵守《劳动法》。其理由很简单,《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额劳动报酬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任何超出这些规定讲精神、讲奉献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乍一听,似乎很有道理,细细想来,却不敢苟同。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即一般性和特殊性。同样,《劳动法》也具有二重性。从一般性看,《劳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者行为的基本法律,反映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因而是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的。对工会、劳资部门而言,应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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