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立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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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存祯."小立法"处理[J].中国审计,2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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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存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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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审计厅法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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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国家建设项目,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不仅有权审计,而且对违规违纪问题有权处理处罚。工程造价审计中,审计机关不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而且对合同约定部分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但是,法院在审判中,是“以当事人约定(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对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只有在合同明文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依据”。显然,按照《审计法》处理或按《合同法》处理,得到的是两种不同结果。这就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和最高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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