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与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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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敏,魏巍.“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与突破[J].上海房地,2022(9):3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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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敏 魏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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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科技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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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宅基地从“两权分离”保障农民的居住功能,以“稳”为主,到“三权分置”的“活”,突破了“两权分离”的局限性,是由保障属性向财产属性的转变。将农村闲置宅基地流转的主体界定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中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在限制与突破之间寻求适当平衡,有利于“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所有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权益,助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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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户资格权 用益物权 三权分置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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