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公司独立人格与其成员有限责任相结合的制度变迁,使公司作为矛盾统一体必然存在两对矛盾: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大股东及经营者与中小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而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特有的“新兴+转轨”的特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处于主要地位。因此,后股权分置时代,保护中小股资者利益应成为上市公司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只是证券监管部门的事,而是涉及投资人、债权人、中介机构、经营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新闻媒体等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利益的共同事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需要一个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并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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