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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程序失范引来无谓仲裁
作者姓名:胡旭东 王立祥
摘    要:谢某1981年10月参军,1985年10月退伍后被安置在安徽省某县金化公司工作,2002年3月因公司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县企业改制部门批准,公司实行整体改制。该企业共有48名职工,在改制时一次性置换了45名职工身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计算至2002年3月,其余3人因改制成本不足,在改制期间2002年6月22日企业与申诉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关 键 词:改制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 企业改制 职工代表 主管部门 社会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 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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