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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实现路径——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的转变
作者姓名:郑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面清单’背景下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批准号:14BFX092);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项目号:17PJC039)。
摘    要: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近年来国际上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趋势。行为监管要求将原有单纯满足监管规范要件的“形式合规”转向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结果目标的“实质合规”,由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方式呈现出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转向。同样地,本次修法将以往中国证监会具体、细化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上升为抽象的法定义务,这就决定了券商在销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以所谓的“程序合规”作为其完成“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标准,而应以“程序合规+实质合规”来证明其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的满足。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监管新思路。

关 键 词:投资者适当性  规则监管  原则监管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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