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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行为入罪的路径评析与选择
作者单位:;1.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对高利贷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在立法入罪和司法入罪分歧上,因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且适用该罪易造成罪行失衡,故不应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做扩大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司法犯罪化"。司法入罪与立法入罪二者不该是对立关系,第一、从当前出发,对高利贷及其衍生行为还应依据现有罪名及司法解释认定相应刑事责任;第二、条件成熟时,可将高利放贷罪增设于175条之二中,对罪与罚做具体设定,肯定与其他犯罪间数罪并罚关系,单位也可成为该罪主体。

关 键 词:入罪争议  司法入罪  非法经营罪  高利放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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