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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中的瑕疵(续)——谈执法误区(八)
引用本文:荆璞.《处罚决定书》中的瑕疵(续)——谈执法误区(八)[J].工商行政管理,2004(3).
作者姓名:荆璞
摘    要:(三)缺少对所认定的证据的必要阐述。案例:《关于商场金店经销不合格珠宝首饰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正文部分:“商场金店在2002年6月初全省统一对珠宝商品抽查中,被抽样品11件,有9件不同程度存在问题。3件锆石戒指标识不规范,4件钻石戒指净度、品级不合格,2件珍珠项链为养殖珍珠(未予注明)属不合格产品。6件不合格产品价值为41200元。此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此《处罚决定书》正文,不但对违法事实叙述得过于简单,而且对该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证据的出处、在此案卷宗的载体只字未提。从所叙述的事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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