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1998年9月,北京生存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打工妹王龙江因身形矫健,按照领导要求拍摄了射箭弩的照片三张。之后该公司未经王龙江同意,将拍摄的照片印制在公司的宣传册上,广为散发。同时,该公司还在怀柔县红螺寺旅游景区、生存岛旅游基地等处竖立了使用该照片的巨型广告牌。此外,怀柔县旅游事业管理局于1998年12月制作的旅游扑克牌中,也使用了王龙江射箭的照片。今年1月,已从该公司辞职的王龙江偶然发现扑克牌中有自己的肖像照片,且经常看到自己的肖像照片长时间矗立在路口的广告牌上,感觉很不是滋味。于2001年4月,向怀柔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生存岛公司和怀柔县旅游局停止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销毁及拆除使用原告王龙江肖像的宣传册、扑克牌、广告牌;被告生存岛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被告怀柔县旅游局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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