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期以来,西藏地区的婚姻形态较为多样,其中最为特殊的是一妻多夫婚姻,但由于这一婚姻形态与国家婚姻法相冲突,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文中简称《变通条例》),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正.《变通条例》施行以来,在执法与司法层面对于规制一妻多夫婚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时至今日,在西藏一些偏远农牧区此类婚姻家庭依然广为存在并继续产生,使得《婚姻法》及《变通条例》处于尴尬的境遇.鉴于此,本文对其进行深入分析,试图提出化解冲突的途径和方法,以利于国家婚姻法律在西藏的顺利实施,以利于西藏地区的民族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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