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驾”出事故,谁赔偿? |
| |
引用本文: | 赵洪亮.“公车私驾”出事故,谁赔偿?[J].道路交通管理,2000(5). |
| |
作者姓名: | 赵洪亮 |
| |
摘 要: | “以责论处”驾驶员是赔偿主体公车单位默认或者追认‘’公车私驾,可以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暂无力赔偿时,公车单位应先行赔偿当前,有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机动车辆管理不严,一些驾驶员未经单位安排或领导同意,就擅自驾驶车辆外出,这种现象被称为“公车私驾”。“公车私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驾驶员自行赔偿,还是由公车单位赔偿?是由驾驶员、公车单位共同赔偿,还是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不仅在驾驶员与公车单位之间互有扯皮、推倭现象,就是在事故处理部门、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现笔者根据自已处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