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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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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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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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现状虽然《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注册会计师(CPA)“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但事实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被公开谴责、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外,鲜有因此而承担赔偿投资损失的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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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会计师法》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 会计师事务所 虚假审计报告 《证券法》 利害关系人 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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