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期限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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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晓波. 民事抗诉期限问题研究[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2, 0(1): 127-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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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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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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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提起抗诉的期限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截定生效后,检察院随晨有权依法提起抗诉。这种随时提起抗诉的方式与我国诉讼理论的“有错必纠”原则相吻合,与我国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和公正的目的相一致。但是,检察院随晨提起抗诉会导致重复诉讼程序,拖延了诉讼时间,浪费诉讼资源,并有损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民事关系的稳定性,为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民事抗诉期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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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抗诉 中国 民事诉讼法 诉讼期限 利弊分析 |
文章编号: | 1003-5230(2002)01-0127-04 |
修稿时间: | 2001-11-11 |
Research on the Deadline of Civil Counterappe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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