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利性国企经营者的代表身份与利益分配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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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立均. 论营利性国企经营者的代表身份与利益分配原则[J]. 现代财经, 2003, 23(3):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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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立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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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立均(天津社会科学院现代企业研究所,天津,3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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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确认定和界定营利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代表身份与行为准则是这些企业成功转制和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必须把他们同时归结为国家与职工双方利益的代表。要当好双方的代表,首先必须在国家、职工和经营者之间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同时又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与按要素分配原则一样,按劳分配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通则,属于初次分配。按劳分配比重的提高的社会经济的自然演进过程,不能刻意追求。按劳分配为主体不惟是我国的既成事实,同时也基本适合当前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有利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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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营利性国有企业 国家 职工 经营者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 按劳分配 中国 |
文章编号: | 1005-1007(2003)03-0003-05 |
修稿时间: | 2002-11-15 |
On the Representative Identity and Benefit Distribution Principle of the State-owned Profitable Enterprises'''' Operat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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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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